根据《个人所得税法》第六条规定,专项扣除,是指居民个人按照国jia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、基本医疗保险、失业保险、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。
由于社保和住房公积金不是商业保险,实际缴纳的都是必须满足规定的才能缴纳。因此,税法在规定税前扣除时,并没有规定具体标准,凡是实际缴纳的都是属于符合标准的,是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。
对于社保,通常是单元缴纳一部分(大头)和个人缴纳一部分(小头),所以在个税税前扣除只能是个人实际承担部分,不包括单位承担部分。也有自由从业者是个人缴纳并全部承担的,则全部缴纳金额都可以在个税税前扣除。还有可能存在,因为各种原因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而补缴的,都是在应实际缴纳月份(及年度)的个税税前扣除,不能要求对以前年度进行“追补”扣除。
社保在个税税前扣除的标准,就是个人实际缴纳或承担的金额,并无具体数字标准。